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12 浏览次数:

(2023年5月29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区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防灾抗灾减灾能力的重要抓手,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工程,扎实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夯实基础、确保产能,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建改并举、注重质量,依法严管、良田粮用的原则。

三、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建设任务、建设资金和工作要求,加强考核激励,协调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属地管理职责。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管理职责,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

四、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编制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努力做到与村庄建设规划、农村道路建设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农村产业发展规划等衔接。

五、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突出年亩产一千公斤粮食产能的核心标准,建设耕地集中连片、土地平整肥沃、灌排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生态环境良好、生产方式先进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吨粮田”。

六、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结合本区实际,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方略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内容,突出田、土、水、路、电、技、管等建设重点。

七、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成果,因地制宜推行先流转后建设、先平整后配套的做法;坚持数量、质量、生态一体化建设,积极推广应用高效节水措施和畜禽粪污、秸秆的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土壤改良、增肥地力新技术,推动高标准农田与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融合建设。

八、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全过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九、区、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长效机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工程管护经费。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程维修和管护。

十、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涉及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建,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十一、积极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推进高标准农田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利用。优先将高标准农田作为优质粮食产业带核心基地、农业新品种新技术集成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物质装备展示应用基地。

十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确保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产品烘干、仓储、机库等配套工程设施用地需要。工程建设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确实难以在项目区内补足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的核定工作,核定的新增耕地优先平衡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用地。

十三、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涉农重点项目,根据建设任务、标准和成本变化,保障财政资金投入,按规定落实地方涉农经费支出责任。

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高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投入比例。

十四、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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