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0-21 浏览次数:

(2021年10月15日区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保证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南通市通州区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第四季度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的选民登记。

第三条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进行选民登记。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公民出生之日起至区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为止。出生日期以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本次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日定为2021年12月10日,凡2003年12月10日及其以前出生的公民均为年满18周岁。

第四条选举机构应当依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按照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登记采取名单核对和重新登记两种办法。人口变动面比较小的选区,以上一次区镇人大换届选举时选民登记的名单作为基础进行核对,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有选民资格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恢复政治权利的予以登记;对迁出本选区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对死亡的人员从选民名单上除名。人口变动面比较大的选区,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各选区可把公安部门提供的人口信息资料作为新的选民登记底册,在此基础上进行名单核对。

第五条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由区选举委员会统一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对选民登记的时间、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提出要求。

各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按照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所辖范围进行选民登记。选民应当主动参加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等应积极配合选举机构进行选民登记。

第六条驻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南通市级以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所在镇、街道选举机构划分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所在镇的镇人大代表选举。

第七条驻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的职工、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按区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第八条区级机关(含部门直属单位)、南通市条管单位的人员,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区级机关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划分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第九条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三余镇行政区域外的人员,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划分的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张芝山镇行政区域外的人员,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划分的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

第十条驻在各镇的区级机关、区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派出机构人员,在所在镇选举机构划分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分别参加区人大代表和所在镇的镇人大代表选举。驻在各街道的区级机关、区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派出机构人员,在所在街道选举机构划分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属单位的人员,在金新街道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划分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

第十一条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以户籍所在地登记为主。凡属下列情况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选区外出的选民,一般仍应当由原选区核对后列入选民名单。如果本人不能返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如果本人愿意在外出所在地参加选举的,也可以按照当地选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持选民资格证明就地进行选民登记。

外出人员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区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选区选举工作机构与外出人员的联系,应当尽可能通过委托其亲属转交书面通知或邮寄信函、传真等方式告知其选民登记有关事项,在书面联系的同时也可以用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联系。

(二)本选区外来的选民,一般应当回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如果本人愿意在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参加选举的,可持选民资格证明到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如果外来的选民已经在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参加过上一次选举,经现选区对其资格核对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参加选民登记。

(三)户口关系与居住地不一致、又不参加工作单位选区选民登记的,可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主动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四)居民因城市建设、改造等原因从原居住地搬迁,形成人户分离的,一般应在原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现居住地与原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举工作机构应做好衔接工作。

(五)离、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可在所属单位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也可以持选民资格证明参加现居住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六)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和普通中学、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有选举权的在校学生,户口已迁入所在学校的,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参加本院校或学校所在选区的登记。户籍不在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由学校为户口不在本地的18周岁以上学生集体进行选民登记,可以不必开具户籍地选民资格证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原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七)上级机关下派到镇(街道)、村(居)挂职的人员,可在原单位登记,也可在挂职地选区登记。

(八)个体经营者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也可以凭选民资格证明到经营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九)凡有组织集体出国、出境从事经营和劳务的人员,仍在原选区登记。

(十)在选举期间,因工作调动、聘用、搬迁、退伍等原因新来本区的人员,若在原单位已经登记的,不再进行登记;未登记的,在选民名单公布之前,可凭户口迁移证或选民资格证明进行登记。

(十一)因婚姻关系迁居本地、户口尚未迁入的人员,如上一次人大换届选举已登记的,这次仍可在原选区参加选民登记;以前未登记的,凭选民资格证明到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十二)在城镇和农村都有住房而居住不定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十三)户口随子女迁出,现又回原籍度晚年的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本人要求回原籍参加选举,可凭选民资格证明进行登记。

(十四)户口已迁入城镇,并在城镇就业者,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已迁,本人仍在原地工作或在家待业者,凭选民资格证明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登记;户口已迁出,尚未落户者,可凭户口迁移证到现迁入地的选区登记或仍到原居住地的选区登记。

(十五)关闭、停工或生产不正常的企业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十六)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凭护照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民登记;台湾同胞在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区工作的,凭有效证件可以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选民登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参加本区区镇人大代表选举。

第十二条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人员,在取得医院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区选举委员会认可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第十三条患有急性传染病正在住院治疗的选民,可以委托家属在原选区登记。

第十四条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予选民登记。

第十五条被剥夺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予登记的或暂缓登记的人员名单,由镇选举委员会或者有关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报区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当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给予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经区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执行地的选民登记,也可以参加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民登记。

第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依照《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实行凭选民证或身份证参加投票选举。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十八条在选举日以前,应当依法对选民名单进行复查,对新迁入、迁出、死亡的选民,应当分别予以列入选民名单或者除名,并且以选民补正榜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选区的选民名册,由各选区负责整理后,分别交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区级机关工委等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区选举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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