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1-10 浏览次数:

1990年3月4日南通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5日南通市通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表决、满意度测评和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有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各代表团、代表队召集人名单草案;

(五)根据需要,提出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六)提出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各组正、副组长名单草案;

(七)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八)组建大会秘书处;

(九)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调研活动;

(十)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规则、办法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行政区划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的召集人召集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若干代表队,代表队会议推选正、副队长。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听取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或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有关事项的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各组正、副组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听取大会秘书处关于大会组织机构和工作日程安排情况的汇报;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十七条  代表团、队审议议案、有关报告和决议、决定草案,由代表团、队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会议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组织代表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工作组。

第二十一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报代表团并由代表团向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参加选举和表决,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不是代表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在通州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应当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并设新闻发言人。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会议文件、信息资料等材料可以通过电子阅文系统推送。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议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提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草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议案,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议案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未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经主席团同意,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秘书处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大会期间或者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秘书处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督促重新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书面报告。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和本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计划安排的报告。

提出报告的机关根据需要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各代表队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对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有关工作报告经各代表队审议后,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相关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代表、专家学者、选民参加。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在各代表队审议基础上,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草案报告和相关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决议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出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区出席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本区出席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推荐者应当向主席团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提名人、推荐者应当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数符合规定的差额数、差额比例的,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超过规定的差额数、差额比例的,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本区出席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经代表酝酿后,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区出席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四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前款规定的人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应当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区出席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应当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市出席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报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区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进行补选。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各代表队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对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提出的意见,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并及时予以回复;意见未采纳的,应当向代表作出说明。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表决、满意度测评和公布

第五十六条  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五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队会议和专题审议会议上的发言,由秘书处派工作人员记录。各代表团对报告和议案的审议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或者主席团常务主席报告。

第五十九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组织代表对上一年度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办法,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大会全体会议、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的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区出席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在会议期间辞职被接受或者被罢免的人员,通过的决议、决定、当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上刊载,并在会后三个月内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文件汇编》。

第九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各种报告、书面资料、照片、影像资料在会后都应及时归入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档案室。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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