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情况的
调 查 报 告
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本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我委在顾祖林副主任的带领下,于6月初始,对我区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的工作情况多次开展调研活动。先后赴区司法局、法院及高新区等法庭调研查看,召开了法官、人民陪审员等座谈会,听取了区司法局、法院有关情况汇报,观摩了有关案件庭审,并多方面征求意见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今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在法律颁布前,我区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选任及管理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时肯定了我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做法。法律颁布实施后,我区积极探索通州人民陪审员工作与新法的衔接,不断推动管理机制的完善,取得良好效果。相关实践经验得到了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为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创新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是人民陪审员选任有新改观。我区现有人民陪审员204名,从年龄上看,50周岁以下131人,占64.2%;50周岁以上73人,占35.8%。从学历上看,大专以上166人,占81.4%;大专以下18.6%。按照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新选任模式,2017年12月选任的120名陪审员,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方面结构更为科学,区域分布更为合理,同时兼顾了社会各层面、职业和技术领域,进一步扩大了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是人民陪审员工作有新模式。司法局和法院联合成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确立了“人大任命、法院使用、司法和法院共同管理”,开发的人民陪审员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完成系统自动选派,实现参审随机的目的。在管理使用中,司法局和法院积极研究、完善举措,以培训为基石、以制度促规范、以典型为引领,不断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使人民陪审员从法律的“门外汉”成为“行家里手”。
三是人民陪审员工作有新成效。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依据新法,结合实际,就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使用、管理、考核、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区人民陪审员管理考核规定》。信息系统开通线上法官评价陪审员项目,由法官对参审的陪审员在法庭表现、遵纪守法、发挥作用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管理办公室同步开展线下评价机制,由陪审员填写评价表,点评法官审判工作,“双监督、双评价”在庭审中对法官、人民陪审员均起到良好的约束效果,为实现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起到积极的作用。部分人民陪审员能在法庭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多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审判委员会会议和法官会议,进一步阐述自己对案件的观点。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年来,区司法局、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工作方面虽然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实际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开展人民陪审工作探索意识有待加强。工作开展有停留在原有基础上的现象,对接新法,更新和完善通州人民陪审员工作模式欠缺主动性;发现问题解决不够及时、推进速度不够迅速;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的宣传面和影响力仍需进一步扩大等。二是部门间的工作衔接有待紧密。人民陪审员的选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沟通机制还缺乏互动和交流,尤其是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沟通不及时;管理办公室注重陪审选派活动,而对参审活动关注较少;部分法官因选派陪审员参审缺少了已往选用“驻庭法官”的便捷性,对发现的问题抱怨多、沟通少,缺乏协商解决的主动性。三是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亟待提高。随机选派出现有些陪审员参审配合度不高,不及时到庭参审,影响审判工作;有些陪审员不注重庭审礼仪,造成不好影响;有些陪审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应付参审,“哑巴”陪审。
三、有关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依法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要深化管理创新,提高与新法的契合度。我区人民陪审员管理模式符合公开公正司法的要求,要顺应新法规定,不断依法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积极探索,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选任基础上,按法定比例增加海选。要不断完善通州人民陪审员管理模式,区司法局、法院要进一步把握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落实好参审要求和数量限制,探索实践大合议庭审理模式,完善规范使用、教育培训、考核等管理内容。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激励和约束制约机制,激发人民陪审员工作动力,防止和杜绝审判工作中程序性违法和当事人投诉问题。开展优秀人民陪审员评选活动,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典型,健全退出机制,对不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要及时调整,不断增强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二要注重法律宣传,提高陪审工作认知度。人民陪审员工作有利于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要提高社会各界的认同感,形成全社会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活动,要加强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支持力,对职工依法参审履职,不得以工作为由拒绝或干扰。要强化陪审员的法律地位,增强责任感和自豪感,积极投身人民陪审员工作,同时要树立参审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的观念,确保按时、依法参审。法官要提高对陪审工作的重视程度,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审判长要尽到指引、提示的义务,并尊重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活动。
三要增强工作联系,提高部门合作紧密度。新法要求人民陪审员选任要注重吸收普通群众,兼顾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我区新的一批人民陪审员选拔工作即将开展,区司法局要加强与区人大、法院、公安及财政的沟通联系,确保选任顺利进行。管理使用中,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要强化日常管理工作,规范选派、培训、联络及陪审费用发放。法院要强化专业知识的培训、个案指导,协同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做好参加庭审的考核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所必需的费用。通过各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发力,不断总结和发展,使通州模式更具操作性,促进形成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
四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司法审判公信度。人民陪审员是法院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和法官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公众对公正认知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觉到公平正义。鉴于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随机性,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法院和司法局要以多种形式对所有人民陪审员开展教育培训,帮助人民陪审员掌握基本诉讼程序,熟悉庭审流程,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素质,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奠定基础。要坚持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系统培训与个案培训相结合,岗前培训与任职培训相结合,有针对性地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素质和履职能力,防止“请而不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情况的发生,确保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参与程度,充分发挥出人民陪审员“陪审员、监督员、宣传员、调解员、联络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