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昆明市人大监督工作的学习考察报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2-05 浏览次数:

 

 

  10月25日到30日,在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我委会同环资城建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及二甲镇人大负责同志,赴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富民县、嵩明县人大常委会考察,就人大如何富有成效地开展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这一话题进行探讨、交流,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现将学习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昆明市人大质询工作简介
  2018年月2月11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力质询会议,25名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关于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力的质询案》,对市住建局履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质询。这是《监督法》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的质询。
  质询会总共持续了一个半小时左右。除参加质询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被质询的昆明市住建局班子全体成员外,到会列席的还有昆明市两位副市长、市环保局等六个有监督治理扬尘职责的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昆明下辖主城六区政府的分管领导、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等。
  昆明市住建局局长就被质询的内容作出答复,随后的追问环节,现场“火药味”渐浓。整个质询会,共有5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出追问。追问过程中,多次出现住建局相关领导回答问题时避重就轻,答不对题,被追问人反复提问的情况;在质询和追问下,一些平常难以摆上台面的事不得已要“正面回答”;追问结束后,联名发起质询的25名组成人员走出会场,到旁边的会议室进行合议。合议进行了近二十分钟,大家对住建局的工作和应询表现普遍感到不满意。质询成员随后回到会场,对住建局的答复情况进行投票。投票结果显示,25人全票认为不满意。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拉玛•兴高在质询会结束前表示,“这次质询,就是给市住建局主要和分管领导亮红灯,给班子成员亮黄灯。同时,给市住建局分三个时间段进行整改,市人大常委会将在5月份、8月份分别听取整改落实情况,年底集中进行一次评议。”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的质询案首秀,可谓是在昆明市掀起了轩然大波,市人大常委会随即要求,下一步,主城六区人大常委会也将对相关部门进行质询,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在人大监督工作中迈出了重要一步,也引起了普遍关注。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萌发了前去考察学习的愿望。
  二、昆明市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此次考察,我们主要与昆明市盘龙区、富民县、嵩明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座谈交流,他们在监督工作中的许多做法和亮点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一)盘龙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亮点
  盘龙区人大常委会近年来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在“两询”工作上创出了特色。
  1.专题询问
  盘龙区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把经济社会发展改革难度大、存在问题多、社会普遍关注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的报告确定为专题询问的选题,涉及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城市更新改造、生态清洁流域运行管护、学前教育发展、扶贫攻坚、城市管理和服务、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盘龙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和工作支持。
  在实施专题询问时,盘龙区人大常委会着重围绕三个问题作文章:
  一是选准问什么。在选题的原则上注重可行性、倾向性和紧迫性;在选题的内容上坚持围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府两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或薄弱环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在选题的程序上注重把握议题的提出、议题的讨论与遴选、与党委政府的沟通以及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四个环节。
  二是把握怎么问。问前调研环节注重全面深入,突出调研的广度和深度;设问环节注重“专”、“精”、“深”;询问环节力求认真、谨慎,事先不沟通、不透题,保证询问的真实性。
  三是突出跟踪问。专题询问不止于询,更注重问,即问责、整改。询问结束后,及时梳理工作建议并进行交办,认真做好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工作,适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2.质询
  根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质询工作的要求,盘龙区人大常委会质询办法经2018年3月20日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当天下午,区人大常委会就建筑工地监管不到位问题对盘龙区住建局进行质询,对其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对建筑工地监管工作思想上认识不足,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不够等问题提出批评和问责,较好地促动了住建局的工作。
  (二)富民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亮点
  富民县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询问工作也很有特点,主要是结合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也就是说,富民县不是专门就某一问题单独展开询问,而是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某一议案或专项工作报告时,就某一特定问题或领域的相关情况进行询问,是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的询问。为此,在2016年3月18日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专题询问实施办法,并于2017年5月31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予以修订。
  2015年9月,富民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就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专题询问;2016年9月,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就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专题询问;2018年5月,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就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由于这些专题询问都是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某项工作报告进行,因此,询问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且都是结合前期调研工作专门设问,问前不与部门沟通,进行的是“闭卷考试”,更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掌握真实情况,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成效显著。
  (三)嵩明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亮点
  嵩明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给我们印象最深的是把监督事与监督人有机结合,每年都要组织开展对人大任命干部的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督促被任命干部认真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更好地干事创业、服务人民,效果十分明显。
  嵩明县强化宣传引领、提升人大工作影响力的做法也十分新颖。充分利用“悦读嵩明”、“嵩明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刊发人大理论研究成果,加大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人大理论研究成果的影响面。特别创作了嵩明县人大代表之歌《我当代表为人民》,以歌曲形式宣传人大代表工作职责、履职途径,增强代表的责任心、荣誉感。开设代表风采专栏,突出对人大代表履职尽责先进事迹的宣传,全方位、多角度唱出人大制度好声音,讲出人大工作好故事,写出代表履职好经验。
  三、启发和体会
  人大有为才有位,只有把监督工作做到位,才能全面树立人大的权威和地位,真正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在这一点上,昆明市人大及其下辖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无疑为我们树立了新标杆,指明了新方向。
  一是要善于监督,敢为人先。监督权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总有一些人大同志讳言监督,不敢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工作,要么“监督与支持并重”,要么“予监督于支持之中”,以至于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时扭扭捏捏、放不开手脚,像患了“软骨病”,监督缺乏刚性,成效不明显。昆明市、区(县)人大常委会的质询首秀,火药味十足,直接奔着问题而去,目的也十分明确,问题解决不力、整改效果不明显,最终的满意度测评结果不高,就直接拿主要负责人问责,直至罢免。因此,在日常的人大监督工作中,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监督手段,勇于创新,大胆实践,用最合适的手段来促进工作,解决问题。不能首鼠两端,左右观望,等人家实践过后再仿效,总是拾人牙后慧。比如说可以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后尝试就某一重大问题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也可以先期进行,毕竟凡是经人大选举和产生的机构负责人,都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是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说起来大同小异,法律规定的形式无非就是那么几种。同一种监督方式,由于环节、程序的设计有别,最终取得的效果可能就大不一样。比如说,同样开展专题询问,选题的角度、调研的深浅、询题的设计、问答的方式、是否落实整改、结果如何运用等等,这些具体的环节和细节问题,各地的处置方式各有千秋、不尽相同,结果肯定也是大相径庭。细节问题考虑得愈全面、各个环节衔接得愈紧密,效果肯定也愈明显。如果仅仅是为问而问,认认真真搞形式、实实在在走程序,那结果可想而知。有些地方人大,在监督上动了不少脑筋,工作也很卖力气,但监督的效果不佳,问题提了多次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提出的建议意见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落实,“文来文往”现象比较普遍,究其原因,就在于具体环节的具体工作没有做到位,如对政府及部门研究处理人大审议意见的情况没有督促、检查到位,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未能跟踪监督,调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不到位,满意度测评的结果运用缺乏惩戒性和约束力,等等。在今后的监督工作中,只有加强对上述问题和现象的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方能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
  三是要探索实施有效监督手段。有些监督手段非常实用,对 “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如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在监督法出台之前,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进行的一项工作,由于监督法对此没有明确,所以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全国绝大多数地方都不再进行。而这次有幸在嵩明县人大再次看到这一监督方式,倍感欣慰。对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工作评议,或是对政府及部门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中均没有提及,现行法律也没有专门规定,所以这些地方人大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和手段就渐渐偃旗息鼓,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这么做,但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这么做,以前做得很好,为什么监督法出台后反而不做了呢?更何况,法律明确规定,“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同志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那么,其对选举产生他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履职等方面情况是有法可据的,无可厚非。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要敢于创新,大胆实践,只要是有利于促进工作开展的、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利益的,法无禁止,都可以进行,前提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农业农村工委供稿  编辑:蒋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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